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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规定)小店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考试答疑 / 2022-04-26 / 23017次阅读

小店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规定

 

为规范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生和考试相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相关要求如下: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第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科目有规定的除外)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三条  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第二、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第四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违纪违规行为超过两次及以上的考生,一年内不得参加小店区举办的此类公开招考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小店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线上考试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所处考试环境同时出现其他人的;

(二)使用快捷键切屏、截屏退出考试系统或多屏登录考试端的; 

(三)离开座位、离开监控视频范围、遮挡摄像头的;

(四)有进食、进水、上卫生间行为的;

(五)有对外传递物品行为的;

(六)佩戴耳机的;

(七)未经允许强行退出考试软件的;

(八)其他应当视为本场考试违纪的行为。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伪造资料、身份信息替代他人或被替代参加考试的;

(二)非考生本人登录考试系统参加考试,或更换作答人员的;

(三)浏览网页、在线查询、翻阅电脑和手机存储资料,查看电子影像资料的;

(四)翻阅书籍、文件、纸质资料的;

(五)未经许可接触和使用通讯工具如手机、蓝牙设备等,使用各类聊天软件或远程工具的;

(六)其他应当视为本场考试作弊的行为。

 

第三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作弊行为:

(一)拍摄、抄录、传播试题内容的;

(二)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三)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四)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五)考生的不当行为导致试题泄露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经后台监考发现,确认考生有其他违纪、舞弊行为的;

(七)若发现考生有疑似违纪、舞弊等行为,考试结束后由考务人员根据考试数据、监考记录、系统日志等多种方式进行判断,其结果实属违纪、舞弊的;

(八)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有第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本场考试成绩。

第五条 考生有第二条、第三条所列考试舞弊行为之一的,取消本场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 如考生因电脑设备问题、网络问题、考生个人行为等问题,导致电脑端和移动端考试视频数据缺失,而影响考务人员判断本场考试有效性的,取消本场考试成绩。

第七条 考试过程中,未按要求录制真实、有效的移动端佐证视频,影响考务人员判断考生行为的,取消本场考试成绩。

第八条 考试过程中,因设备硬件故障、断电断网等问题,导致笔试作答数据无法正常提交,应在笔试结束后30分钟内联系技术服务热线,否则由考生自行承担后果。

第九条 考试过程中,因设备硬件故障、系统更新、断电断网等问题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考试时间不做延长。

 

 

 

考试公司

二0二二年四月